2005年2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杂志擅用照片是否构成侵权
  吴女士问:有一位摄影家曾为我女儿拍过照片,后来这幅照片竟然出现在一本儿童杂志的封面上。请问杂志社是否构成侵权?该承担什么责任?
  本报作答:根据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“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”报刊杂志社对其发表的文字和照片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,如果所发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(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等),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,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,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公诉案件开庭应否通知家属
  洪小姐问:我表弟去年9月酒后和他人打架,并持刀杀死一人。他现在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。请问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是否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庭旁听?
  本报作答: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法院没有就公诉案件必须特别通知被害人亲属到庭的义务。公开审判的案件,只是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、被告人姓名、开庭时间和地点,被害人亲属可以参加旁听。

  虚假广告蒙人损失由谁承担
  孔先生问:我在某杂志上看到一则戒烟治疗广告,接受治疗后无任何效果,可花费近千元。后来该治疗广告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有虚假内容。请问我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?如何进行索赔?
  本报作答:根据我国《广告法》等相关规定,广告发布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,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发布的,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的,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。